新疆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法援机构的名义参与民事、行政诉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7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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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法援机构的名义参与民事、行政诉
新疆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作为诉讼法援机构的名义参与民事、行政诉讼,其范围包括:
(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二)中等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三条下列案件: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赡养费用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聘请合同试点工作规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执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统筹考虑,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备。 本规则所称律师服务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申请,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将其纳入统一的收费内容。
第二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即先付费后服务。
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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