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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发布者:余锐 律师|时间:2021-06-17|144人看过

一、听证会的形式和参与人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会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经与双方协商及委托法院同意,也可采用远程视频听证会、电话听证会等形式。

听证会由司法鉴定人主持,参加人员一般是:鉴定人、鉴定助理和提供咨询意见的临床专家;患者本人和/或其家属、患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医方当事医务人员和/或其所在医疗机构的代表、医方代理人、专家辅助人。

二、听证会要求

听证陈述时各方不得打断对方的陈述,也不得向对方提问或进行辩论,不得采用辱骂、诋毁、威胁语言和行为。

各方在陈述完自己的意见后,鉴定人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可向各方提问,被提问方应针对提问做出明确回答。

三、鉴定责任方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在鉴定过程中会根据需要聘请相关医学专家提供咨询意见,但其意见仅供鉴定时参考。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出具以后的后续工作负责。

四、补交鉴定检材

需补充鉴定材料的,或者鉴定人认为有必要补充医学检查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所有补充材料均应提交法院,由法院审核质证后转交鉴定人。

五、听证会出现的问题处理

1、当事人一方对病理报告、尸检报告有争议的,函告法官补充委托项目或建议选择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患方当事人对病历资料提出质疑的,函告法官进一步确认,视情况中止鉴定;

3、主要争议点超出司法鉴定范围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能力的,按退案处理;

4、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回避的,应中止鉴定活动及时与法官沟通,按相关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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