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目前我国市场机制逐步完善,合同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靠合同来进行。与之相应,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对合同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以及利益分配存在不同的观点、意见和请求,发生的合同争议也越来越多。所以,合同当事人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订有效的合同争议条款已成为合同制订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小编提醒在订立合同争议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内...
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因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争议条款自由约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法律上称为协议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规定在本地法院)来管辖案件,以节省费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应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如:按照规定,在天津市一般财产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应由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标的低于200万元的合同,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纠纷,应由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管辖"是无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约定由普通法院管辖是无效的。
2、被选择的法院必须与合同有关联,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而当事人在制订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做到表述明确,选择的管辖法院是确定、单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如类似"因本合约发生的任何诉讼,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虽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提起诉讼的情况,则很容易引起管辖争议,造成诉讼程序的延长,诉讼成本的增加,给当事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合同当事人只能就第一审案件决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以协议决定第二审法院。
4、双方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口头约定无效。
可以看出,虽然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的权利,但如何运用好这项权利,订立适当的合同争议条款,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相关律师。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