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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者:王炳善 律师|时间:2019-11-04|166人看过

由于许多夫妻在婚后,为了提高双方的生活质量,通常会选择进行购买房屋,而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就会有离婚房产的分割问题出现。

因此,想必大家都想了解关于2019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由天津房产纠纷律师陈玉奎详细为您介绍,希望对您的生活和工作有所帮助。

一、2019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按规定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房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二、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四大原则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一项:如登记在一房名下判给该产权人

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二项:如登记双方名字分情况处理

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第四项: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总之,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区分了不同情况,如房产登记在一房名下则判给该产权人,如登记在双方名下视双方意见处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共同分割,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以上内容就是天津房产纠纷律师陈玉奎为您整理的关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陈玉奎律师,他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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