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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你想忽悠谁:从程序安排看南海仲裁案

发布者:陈学斌 律师|时间:2016-07-20|553人看过

  南海仲裁,你想忽悠谁

  ----从程序安排看南海仲裁案

  本来我想好好写一写南海仲裁案件,但我第一部分“程序安排”写完,有个感慨,我真不知道南海仲裁提起方和背后的支持方哪来的自信和逻辑去做这样一件跳梁小丑的事情,流氓想要装有文化还是需要好好准备准备,否则啊,还是那个流氓样。

写完第一部分,以至于我想写第二部分事实认定方面也没有了动力,不过不代表在日后可能就这部分分享下我的观点。

废话不多说,直接进入这部分分析。

  从程序安排看中国为什么不睬南海仲裁

  其实谈这一部分的时候,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个法律思维准则,即: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这条规则对于大众来说比较难接受的,很难树立在平时的思维里。

但我想说这恰恰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一条思维准则。

民众思维譬如说A杀死了B,理所当然“一命抵一命”,只要是罪犯得到了严惩,结果顺应民心那就是好的,是公正的,而不去关注程序怎么运行,是否合法(这里应当是: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审查提起公诉,再到法院的判决,都是按照程序办事的,没有恣意和操纵的行为。

),这就是典型的道德思维。

就像这次南海可能很多一部分人关注的是九段线怎么被推翻了,南海到底是不是我们的,水里面的水产我们去捞吗等等问题,很少有一部分人去关注这个裁决是谁出的,根据什么提出的,管辖对不对,最后怎么执行等问题。

但是“社会正义首先是制度的正义,而制度的正义首先存在于法律制度的正义”。

这句话用在国际法上理当也一样,国际正义首先是制度的正义,而制度的正义首先存在于法律制度的正义。

如果主权国家不讲程序,肆意妄为,那根本没必要谈下一步实体的问题。

  一、海牙仲裁法院什么鬼,我来解释给你听为什么我们在新闻和书籍中很少看到它

  海牙仲裁法院英文叫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简称PCA,也被翻译成海牙常设仲裁法院。

海牙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

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建立后,常设仲裁法院长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减小。

常设仲裁法院位于海牙的和平宫,该建筑是1913年依靠卡内基基金会的捐赠建立起来的。

起初只由常设仲裁法院使用,现在由该院和国际法院共同使用。

也正因此,人们很容易混淆海牙仲裁法院和海牙国家法院两个机构。

  大名鼎鼎的海牙国际法院显然就比仲裁法院“权威”多了。

它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

海牙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

事实上,近期联合国也声称,海牙仲裁法院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附联合国官方微博和官方通知)

  二、既然南海仲裁是跳梁小丑,我就来看看仲裁法院的执行力如何?

  既然是仲裁法院,我们还是先来看看它的仲裁事例吧。

因为二战结束后,海牙仲裁法院受理的案子并不多,加之信息不公开,外界也不太了解,判决书依据各方要求往往也会保密。

据相关方面了解到,从1998年到2000年,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因领土争议发生战争,2002年4月,它曾对边界争端作出仲裁,尽管埃塞俄比亚接受,但因厄立特里亚拒绝,仲裁未能生效。

  然后我们看看,南海附近异常活跃的美国自己对于仲裁法院的执行力是怎么认为和行动的。

1986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控告美国支持游击队颠覆左翼政府,美国在海牙仲裁庭判定有管辖权后立刻退出,最后判决美国大部分败诉并赔偿损失。

然并卵,海牙仲裁庭没有执行权,最后尼加拉瓜还得去安理会申请执行,美国连续五年行使否决权,只好去联大哭诉,但联大决议无强制性,1992年尼加拉瓜撤诉。

  普法时间:联合国安理会和中国的地位。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

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国有安理会否决权。

他们分别是:中国、俄罗斯、法国、英国和美国。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

既然是普法也要普的彻底一点,这种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类似于国土争端这种实质性问题需要包括常任理事国的9个理事国的赞成票)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

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通过这样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了中国不睬你的霸气不是像某些大国的肆意妄为,而是有法有据的行使权利,其实我们中国真的不CARE。

  三、南海仲裁案5人临时仲裁庭都有谁(随便看看,不重要)

  按照程序,国际海洋法法庭时任庭长柳井俊二(这个人的背景大家可以好好人肉下,我简单和大家分享下,无需多言,柳井俊二现年79岁,在日本外交部门工作40多年,曾任日本外务省次官和驻美大使,2005年成为国际海洋法庭法官,2011年至2014年担任国际海洋法庭庭长。

)在接受菲律宾2013年1月强行提出的仲裁案后,于当年5月组成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的仲裁庭。

菲律宾方面指派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德国人吕迪格·沃尔夫鲁姆在仲裁庭中代表菲律宾;由于中方不参与仲裁,因此剩余4人均由柳井俊二指派。

  四、你要讲法律,那就和你讲到底(部分摘录于:傅莹在美国《外交政策》网站以《中国为什么对南海仲裁说不》为题发的文)

  1、菲律宾与中国此前曾承诺,以双边谈判和协商为手段解决争议。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1条,“争端各方在争端未得到解决时所适用的程序:1.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菲律宾从未与中国就仲裁事项进行任何沟通。

菲在申诉报告中声称,因与中国的“双边磋商”以及“后续的众多沟通”都“陷入僵滞”无法解决问题而提起仲裁。

这不是实话,事实上,是中方一直试图与菲律宾进行有意义的沟通而得不到回应。

  2、因为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有权根据自身偏好选择解决争端的方式,这是国际法赋予我们的合法权利。

即便是国际法院如想对涉诉国家享有诉讼管辖权,都需以双方同意为条件,何况你这样一个仲裁法院。

根据《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请求书所针对国家有待作出或表示的同意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和法院。

  3、2006年8月25日,中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即:“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提交了“有关海洋划界的纠纷”的排除性声明,具体如下:“对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第1款(a)、(b)、(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

  4、菲律宾单方面启动强制仲裁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无争端不仲裁”的原则,在诉诸强制仲裁之前,当事方之间必需存在一个真正的争端。

然而,中国并没有就各个岛屿提出具体的领土主张:而是一直将诸岛视为南海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一部分。

  五、既然这部分讲的是程序问题,我们顺便来说一说国内仲裁和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一)管辖

  1、仲裁对应的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根据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

  2、诉讼对应的机构是人民法院,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二)受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1、仲裁委员会一般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的专门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

  2、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效力

  1、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2、法院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公开

  1、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2、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如涉及国家秘密等。

  最后,想对这一部分做一个总结,现在的国际社会,随着各国的稳步发展,对于和平发展共同进步的原则都有了深刻和共同的认识,并不是通过这样的把戏就可以忽悠过去,继而谋取某些国家的不正当利益。

有60多个国家明确表态支持中国立场,许多西方国家即使没有表态支持中国,但也没有站在菲律宾一边,或要求中国接受仲裁结果,如澳大利亚等就谨慎地保持中立。

这充分说明,某些国家弄起的南海仲裁,终究忽悠不了国际社会,影响的终究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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