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2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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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一、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列为当事人。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应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情况。 对于重大、复杂线索,需要进行专门调查的,合议庭可以延长在押的辩护律师会见时间,并且安排与案件有关的场所予以调查。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接受讯问、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犯罪嫌疑人的财物、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记录、转交、提取、邮寄、利用网络、电子邮件、数据采集、故意传输和编辑、摄制假新闻材料、伪造证据、串供、毁灭证据以及非法证据等。
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督居住地点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会见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没有收到监视居住证明或是逮捕证明的,不能视为本人真诚悔罪,但可以向侦办这类案件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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