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有华 律师|时间:2022-03-28|112人看过
最近这段时间经常会有这样的咨询或者是案件出现,由于疫情的原因,导致许多企业未能够正常营业,企业与出租者就租金问题起诉至法院,或者个人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回京,自己承租的房屋一直是空置状况,自己都没有住,觉得还要支付高昂的房租对自己不公平,那么疫情能否作为减免租金的理由呢,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以下内容以北京市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例):
1、租赁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可减免房屋租金,但需符合相应的条件。
根据上述京政办发〔2020〕7号文,租赁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且租赁用途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向业主方主张免收2月份房租,但需符合如下两个条件:(1)申请主体为中小微企业;(2)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
符合上述(1)(2)条件的,但租赁用途为用于办公用房的,则可向业主方申请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2、鼓励非国有企业为租户减免租金,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鼓励但非强制非国有企业为租户减租,由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如合同针对疫情等未作其他约定的,业主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的义务。
但针对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3、租户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的主张存在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
如果业主与承租人未能就租金减免协商一致,引发纠纷涉诉的,根据目前部分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意见,并结合2003年“非典”疫情后各地审判实践,租赁的房屋因疫情防控导致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若承租人对此并无过错,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具体减免的金额可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
但并不是所有的承租人主张租金减免均能得到支持,比如政策并未限制承租人入户而承租人自行决定不居住、不复工,其主张减免房租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是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租户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予支持其减免租金的主张。
律师建议
1、如因疫情确实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不能履行等情形出现时,建议承租方及时主动通知出租方,或者与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以防止双方损失的扩大。
2、为了避免纠纷进入诉讼后因证据不利而陷入被动,建议承租方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据,包括固定和收集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比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企业自身受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影响而停产停业,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合同双方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比如减租及解除、变更合同等所产生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协议文件等证据。
疫情无情人有情,建议大家还是坐下来友好协商解决,买卖不成,友情还在,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说不定那天大家又一起做买卖了。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