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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

发布者:杨莫梓 律师|时间:2022-07-14|68人看过

《民法典》中的离婚经济补偿????????????????????????????????????????????????????????????????????????????????-----董晓楠团队|董瑞雪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对婚姻关系中在家务劳动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给予经济补偿,既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是对在婚姻关系中,整体上女性为家务付出较多的情况下,进一步保护女性的权益,有其进步意义。

但是,有其进步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

笔者通过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进行解读,以期对该条规定有一个更全面的理解。

一、请求补偿的原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的原因是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综合而言,也就是在家务劳动方面承担较多的一方。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方如果要求对方予以经济补偿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承担了较多的家务。

二、请求补偿的时间关于请求补偿的时间,《民法典》规定的是“离婚时”,那么,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的。

但是,经济补偿是基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该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改变而发生变化,那么,将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间规定为“离婚时”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同时,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我们知道在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且又不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的,法院很少判决离婚。

将离婚经济补偿限制在离婚时提出,作为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中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出于顺利离婚的考虑,可能存在一方以放弃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达到顺利离婚的情形,这无疑损害了付出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权益,也不是法律规定经济补偿的初衷。

因此,不应将经济补偿的提出时间限制在“离婚时”,而应考虑在离婚时提出或离婚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皆可。

三、请求补偿的结果《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一方在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的情况下,且有证据证明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如果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另一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可以支付经济补偿。

四、请求补偿金额的确定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民法典》规定的首先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这也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前提下,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经济补偿金额的标准是什么?在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提出,?确认离婚补偿金数额时须考虑如下因素:?(1)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持续时间越长,?投入时间越多,?补偿数额应相应增加;?(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如照顾老人和子女不仅要投入大量体力,?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3)家务劳动的效益。

如良好的家庭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一方为另一方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

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五、司法案例案例1(2021)皖1621民初1895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被告对子女及原告的父母尽到了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原告应给予补偿。

法院理由原告江某1自1995年外出,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至孩子成家,原告父母亲生前和被告一起生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结婚时间、子女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照料方面的投入情况、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酌定原告江某1给予被告王某离婚经济补偿15000元。

支持金额15000元案例2(2021)鲁0682民初3672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00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理由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

原告称婚后被告经常动手打人,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患有忧郁症和焦虑症,要求被告给付50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不同意给付经济补偿,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达成合意由被告向其给付5000000元,故对该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但原、被告婚后尚未满六年,原告即生育三名子女,其因抚育子女、协助被告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且原告经诊断患有抑郁症,离婚时被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考虑到婚生子女张翰宸、于舒童尚年幼,还未进入幼儿园学习生活。

原、被告离婚后该两名子女随原告生活,原告势必付出较多精力予以照顾、陪伴,不能完全投入工作当中,且原告需对其所患的抑郁症予以治疗,故经济补偿标准宜参照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3726元给付,对于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300000元。

支持金额300000元案例3(2021)甘3022民初588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做出经济补偿。

法院理由双方当事人分居期间,均由班某某照顾三个子女,其负担了较多义务,才某某应当给予班某某一定的补偿。

结合本案实际和才某某无固定收入的事实,补偿数额按2012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665元/年为标准,从2012年起算至2021年,共计32985元(3665元/年×9年=32985元)。

支持金额32895元案例4(2021)鲁0602民初4029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家务补偿费100000元。

法院理由本案中,原告系现役军人,其工作性质要求其必须服从部队管理规定长期驻外,并不能因此否定原告对家庭的照顾。

但考虑到婚生女冯心仪体弱多病,被告为照顾孩子付出较多精力,诉讼中原告自愿补偿给被告2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多主张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支持金额20000元案例5(2021)辽0503民初798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理由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被告系现役军人,双方两地分居,直到2006年被告退役回家,在此期间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的责任,负担全部家庭义务,故原告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支持金额50000元案例6(2021)陕0825民初6369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50000元。

法院理由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结合原、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经济补偿。

支持金额25000元案例7(2021)鲁0921民初3519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的每月5000元费用,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共计240000元。

法院理由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自2018年5月24日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后,裴某2、裴某3即随原告生活,期间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在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原告有权向被告请求补偿。

本着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情确定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30000元。

支持金额30000元案例8(2021)桂0512民初235号离婚经济补偿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小孩多年的抚养费五万元。

法院理由原、被告自2010年8月开始分开居住生活,期间婚生儿子张某2跟随母亲生活,在长达十年的时间中,原告因抚育婚生子负担了较多义务,原告据此提出要求被告支付小孩多年的抚养费5万元,实为本条规定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支持金额50000元六、建议现代社会早已不是“男耕女织”的农业社会,男性、女性都不应该轻易放弃自己的工作、事业全职在家。

尤其对于女性而言,社会还有很多不平等的存在,单靠男性去改变、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并不现实,需要女性自身在工作岗位中去争取与改变,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

如果迫不得已,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可考虑结合家庭收入情况与另一方进行书面约定,约定如果全职在家照顾家庭,以后一旦离婚,另一方应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并确定下合理的经济补偿金额,提前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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