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3:50:00 375 人看过
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一、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侦查阶段; (2)起诉阶段; (3)审判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在侦查期间,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提出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记录附卷;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请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五十四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二、刑事案件如何撤案 (一)撤诉: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撤销案件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自愿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主动审理该案。 2、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未予受理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同意撤回起诉的形式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二)补充侦查: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没有必要再行起诉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理过急而做出的不利于自己的撤诉决定。 (三)酌定撤销: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被告人自愿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相应的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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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导导律师,邵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从事律师行业,现为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代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诉讼案件加上非诉讼案件将近五百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秉承敬业、共赢的执业理念,和踏实的工作作风,被执业地司法局评为县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也以优异的办案成效取得了广大当事人的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