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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出现隐名股东

发布者:曾新华 律师|时间:2022-05-03|79人看过

为什么会出现隐名股东

1、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

如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制。

如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

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推行招商引资,为外省市投资者提供税收、土地等优惠措施,亦使不少投资者纷纷改头换面,以外地客商挂名公司股东,自己退居幕后,换取优惠政策。

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

2、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a、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b、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50人以下,在投资人超过50人的情况下,部分投资人不得不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将自己的出资"挂靠"在其他人的出资份额上。

c、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部分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为规避该条款的规定,协商不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上进行变更登记。

d、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欲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使自己成为隐名股东。

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

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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