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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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一、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我国对于刑事犯罪的嫌疑人逮捕后,不得收押。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决定逮捕的情形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被赦免可能性;有重大立功表现或无罪而有悔改表现等;其他确需要逮捕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检察官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负责审查,如果发现具体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贪污贿赂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同级检察院负责侦查。 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或者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补充材料并将复印件反馈给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次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但未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已经构成犯罪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的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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