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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日常开支吗?

发布者: 律师|时间:2021-06-26|112人看过

在征地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村委会截留一部分征地补偿款用于日常开支的情况。

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也常常有当事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款用于日常开支吗?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今天就用一个例子来说说这件事情。

  案情简介

  赵女士家位于城乡结合部位,2016年因修建环城公路,从其所在的村征收了几十亩土地。

当时,征地公告上明确了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但是当赵女士领取征地补偿款时,却发现补偿款少了一部分。

  最后经过多方询问,发现原来是村委会留存了征地补偿款的百分之十,说是要作为村中的日常开支来使用。

赵女士和其他许多村民都不服这一决定,但是和村委会协商也没有任何结果,僵持不下的局面中赵女士遂于我方取得联系,询问村委会是否有权截留征地补偿,并且想了解一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志强拆迁律师团队说法

  首先要说明的是,赵女士所在村的村委会是无权对征地补偿款进行截留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该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由此可知,法律上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有很明确的规定的。

无论是谁,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私自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征收,村委会自然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通过上面的法条,可以知道法律上对于私留征地补偿的行为,也是明确禁止的,而且不止一部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因此,赵女士遇到的这种情况,村委会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一定不能任其行事、随意侵犯村民权益。

对于遇到此种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向征地管理部门检举、投诉,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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