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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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
广东省汕尾市律师协会关于
(一)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
1、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有:
(1)律师;
(2)公证员;
(3)基层法院、仲裁机构的执行员;
(4)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委托代理人;
(5)律师的社会团体负责人。
2、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利用本单位财产为自己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强迫被告人接受委托;
(3)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
(4)律师必须保持书面形式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规定的原则;
(5)律师必须接受委托后,尽可能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
(6)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得向侦查机关及有关机关泄漏、收集、调阅案卷材料;
(7)律师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办案范围和程序;
(8)律师不得故意歪曲、篡改或者销毁证据;
(9)律师对侦查机关已经立案而没有立案,又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待案情真相的。
3、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当制作《委托函》,并按要求逐级上报委托审批部门。 委托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委托函》要求进行处理;
(2)律师办理涉外案件时,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3)律师办理涉港澳台或国内重大复杂案件时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4)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不得私自收取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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