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在仓储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

在仓储合同中,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未经核准登记而擅自从事仓储业务的,属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经济活动。因此,存货人在寻找仓储合同的对方及订立合同时,应首先查明对方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凡是营业执照上没有仓储业务的,存货人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对方的现有的、实际的经营状况也是签约前审查的重要内容。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虽有主体资格但经营状况不佳有不能履行合同之虞的企业或单位。为减少或杜绝被诈欺的可能性,签约时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或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在对对方资信情况了解确切后,才决定是否签约。

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应是合法的。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凡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未经正式批准而被存货人占有的限制流通物,保管人不得为其提供仓储场所。这要求保管人加强对入库仓储物品的验收工作。

在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仓储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注意审查对方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

(1)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仓储合同。凡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不可与之订立仓储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尽力周详、完备,审查合同书中有无错误及不明确之处。双方在签约时,一定要对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全面协商,达成一致。与仓储有关的仓储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定合同。在签约完毕后,双方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语言是否明确,有无可能产生歧义;有无误写,主要条款是否都写进了合同。以防止日后引起纠纷或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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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云律师简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11年3月被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委评为“二0一0年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2013年3月被隆回县司法局评为“二0一二年度优秀律师”;2016年3月被隆回县司法局评为“二0一五年度优秀律师”;1977年8月生,邵阳市隆回县人。2001年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2006年通过司法资格考试,2007年取得司法部A级法律职业资格。专职从事律师工作13年以上:具有扎实、精深的专业功底,独特的办案思路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种专业法律事务;更是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具有很强的案件实务操作能力,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多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本律师工作理念:不畏权势,仗义执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律师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民事侵权、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纠纷等相关诉讼业务,微信手机号:15115955866。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被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08—2011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邵阳市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邵阳市2017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隆回县2017年、2018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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