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纠纷的注意事项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那么仓储合

仓储合同的纠纷的注意事项

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民法典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这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不同。根据《民法典》及《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引起的货损,当事人也可以对免责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于仓储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责条款的问题应尤加注意,存货人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事项,如果发现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未经对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围的免责事由,应及时表示异议,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绝签订合同,以防步入免责陷阱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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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松,男,汉族,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湖南省邵阳县人,曾在执法部门专门从事执法工作22年,后辞去公务员职务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担任湖南省东放明(邵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优良的沟通协调能力。本人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始终秉承“诚信、正气、专业、执着”的执业理念办好每一个委托案件,并能将案件信息及时、有效反馈给委托人。现办理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和民事案件近四百件,其中包括担任数十起境外电信诈骗案、涉黑涉恶案件、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审理法院均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有利于被告人判决;代理了数十起诉讼标的均超过三千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和合伙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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