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欧阳来进 律师|时间:2022-02-21|42人看过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那么,探望权如何行使呢?
一、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首先应允许当事人双方对其进行协商,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
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酌情进行判决。
在判决探视望案件中,应重点考察探望权人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
而在考察其实际情况时,应主要考察探望权人是否具有可能会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的生活习惯,是否具有良好的居住与生活条件,以及是否与子女具有正常的感情等问题。
二、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等问题,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比如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或一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三、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