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和单方允诺的区别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4 0:00:00 13 人看过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订立合同的,可以作出承诺,承诺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那么,承诺和单方允诺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诺和单方允诺的区别有哪些呢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已经受要约人承诺,就表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宣告成立。

单方允诺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对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作出同意的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认为,承诺只能以明示的方法作出,沉默或不作为其本身并不能构成承诺。

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这需要说明三点:其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其三,承诺之所以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既可以从要约的拘束力角度解释,也可从要约人的意思解释。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条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是无条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但承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但民法典又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

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如供货商于收到订货要约后径行发货。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承诺的,也可以作为承诺方式。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得超出要约的内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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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湘桂律师,男,法学本科,民进会会员,邵阳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专家团专家,邵阳市同心创业协会会员。电话:13807394353(微信),13207394545(微信),QQ:122542517,1907691869。可以电话微信咨询。军队的生活锻造了文湘桂律师不一样的风格,有超强的责任心,不浮夸,思路清晰,视野开阔,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积累,恪守“做人诚实守信、做事认真负责、对案件专业、对客户负责”的执业原则。如果法律是森林,文律师会像风一样带您在森林里自由的穿梭,书写法律所允许的故事。执业感言:“一名优秀的律师要有清晰的思路,有综合性的专业素质,有了综合性的专业素质,才能利用各种类型案件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服务。一名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是一个优秀的设计师。律师应当不浮夸,兢兢业业。诚信和责任心是律师的魂魄,一名律师不可能离开自己的魂魄。律师专业水平是力量,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律师虽然对案件结果不会给当事人任何的承诺,但是竭尽全力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远放在第一位。”服务项目:民商代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仲裁调解、代写文书、法律顾问、非诉业务。优秀的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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