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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冰彬 律师|时间:2022-04-20|47人看过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取得两处宅基地,都登记在被告名下。

2008年拆迁改造时发放了该两处宅基地和房产补偿款,并按照政策置换了房产。

2014年原、被告协议离婚。

某村委会再次补发2008年拆迁时的宅基地和房产补偿款,根据村里计算的数额被告名下的两处宅基地补偿款共计应当发放12元。

因该款是补发的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中的一半6元给原告,但被告拒绝支付。

为防止原告权利受到侵害,原告申请暂缓发放该笔补偿款给原告,并依法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诉求。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发的拆基地和房产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06元。

2、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我认为钱不应该给原告,我认为这笔钱应该是我自己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

2014年,原、被告协议离婚。

被告名下原有宅基地两处。

2008年,该宅基地进行拆迁改造。

2016年,党家庄某某村委会补发了2008年拆迁时候被告名下两处宅基地的补偿款,数额为12元。

现原告起诉被告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发的拆基地和房产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元。

另查,宅基地补偿款12元,现存放于公司。

以上事实,宅基地证复印件、拆迁补偿协议,居民委员会、公司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对村委会2008年拆迁时候被告名下两处宅基地的补偿款,数额为12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对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才财产的事实予以认可。

故原告要求分割该款项的事实,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宅基地补偿款12元;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各分得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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