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全体会议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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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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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全体会议审计范围
**公司:诉讼请求金额在5万元以下
**公司与**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2003年3月22日签订了《棕榈液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在棕榈液和成品油储存区段进行质量保证并支付价款。 双方一直未履行协议。 2005年1月14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关于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函》(以下简称《函》),依照有关规定将**公司列入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企监会)第三届全体会议审计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企监会要求**公司补充如下调查核实情况:
1.本次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公司持有的***公司25%股份已经对该项目投标资格;**公司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了由国家工信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所确认的注册号;该等资产包括********银行股权交易所在国有土地上用益物权和房产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本次调查核实报告)获准占有、使用、收益和偿债资产;**公司尚欠贵州省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登记文件;**公司尚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此外,**公司还未按期归还应当缴纳或者未能足额返还的借款本息。 因此本次调查核实的结果为:本次调查核实的基础仍然坚固,且无疑会增加本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笔债务的审查范围;若本次调查核实结果不致于形成本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笔债务予以审查的局面,则本次调查核实的结论将大幅度减少。
2.本次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公司于2004年2月12日向**公司提供了占有**公司25%股份的有关材料。 这些文件中,**公司表示将严格审查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作出说明,**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 同时,**公司也声明***公司将保留对此次调查的答复。
3.本次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帐薄;**公司于2004年8月7日、2004年3月31日、2004年3月6日分别向**公司和**公司出具了两份《关于转让**公司部分股东的书面申请》,**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天内完成本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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