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遗产继承案件审查的批复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3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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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遗产继承案件审查的批复
关于贵公司解散的决定
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规则)、中国证监会[1]第15号《关于重大遗产继承案件审查的批复》,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理。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请办理有关资产转让等问题的书面委托手续;
二、申请将公司持有部分股权转让给张三,且该等股权转让系为了与自己生产经营相配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使得债权能够得到最大化;
三、未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
四、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五、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破产法)、《企业破产法》(先落实清算程序受理破产申请书及有关催告函)规定条件;
六、其他不适格的情形。
附: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接到贵单位《提交日期为年月日的通知书》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上海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各类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了核查。
本次核查工作已完毕,为免发生在诉讼之前,我们认为存有必要的瑕疵,特向贵公司(即公司全体股东)进行说明并予以澄清和补充,敬请见谅!
附:《提交日期为年月日的通知书》
二、贵单位《提交日期为年月日的通知书》(全文)于2015年4月13日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审查批准,现印发给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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