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2 22:10:00 1 人看过
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又称为申请执行。 法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主要有查封、扣押财产和冻结财产两种。 查封,指人民法院对需要解除强制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将其合法权益转移给第三人而采取的一种司法强制措施。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该予以立案审理的案件,必须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作出裁定;不能因此耽误了诉讼期限。 冻结,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护或者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使情况明确、不偏离市场价格的诉讼保障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利害关系人书面说明理由;没收、销毁涉嫌犯罪的财物,或者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依法没收、拍卖、变买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对妨碍诉讼进行的人员,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扣押财产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金融单位。 银行、信托等实际控制人不同意解封、扣押财产的,也可以与该部分人协商清偿债务。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程序 1、申请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解除保全。 3、赔偿 如果当事人对保全的数额或者比例未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4、复议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或者诉中保全后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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