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在侦查阶段受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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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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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在侦查阶段受理的其他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在侦查阶段受理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发布)
为了规范办理各类诉讼活动,保证准确有效地实施和防止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利益冲突,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品行良好,不属于犯罪线索核心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惟一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七)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帮助陷害他人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
第二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编纂制作立卷材料目录清单,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十章规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涉及社会焦点。 因此,编写刑事犯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填写,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对于经过两级公安机关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之日起将有关案件卷宗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提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里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是指结伙盗窃、诈骗、抢夺、走私重大复杂线索,或者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近亲属,并向其宣读《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公安机关仍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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