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请律师的必要性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6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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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请律师的必要性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是为了胜诉而支付一定比例的代价,这是公正的。 但如果案件结局并非如此,受害者仍然有权委托律师处理案情。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和辩护人也许会更好地维护合法的权益。
2、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警告、罚款后又没钱聘请律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所安排律师提供辩护。 这样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不存在什么问题。
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未经审判,就属于违反级别管辖:
(1)对于公检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移送的主管部门应当核实该案的管辖范围;
(2)对于公检法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移送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原审主管机关,并责令其限期补充侦查;
(3)对于公证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移送给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补充侦查。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依照本章规定从轻减轻处理的规定。 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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