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4:50:00 375 人看过
建筑施工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诉讼 民事起诉状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其他承包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自己合法权益及相应利益时,以书面形式将已经发生的争议通知对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双方没有约定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争议;但如果因为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违反了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规则而导致该项工程无法进行,则需要先到该建设单位或监理部门办理手续。 (二)调解 调解,即当事人直接针对争议焦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对纠纷问题进行调解。 最后由三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达成协商并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调解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书面调解与电话调解不同,适用的形式是书面调解。 2.调解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调解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必须选择适宜的案件来进行。 选择适宜的案件,说明案件的性质和特征,然后再阐述调解结论。 最后,还得讲清楚争议焦点,把何时调解与否分清楚。 最后,还得讲清楚调解的方式和时间,以便在诉讼前做准备工作。 3.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当事人之间互相谅解、友好协商、互敬互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作调解书是当事人行使辩护权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之一,同样应当尊重对方,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 4.调解不能强迫。 如果当事人认为调解更为恰当、公平,那么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既不应强迫调解,又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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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强律师

肖志强律师,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毕业后从事法务、公证员助理等工作。现执业于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纠纷。服务热线:15180933605。地址: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巴黎新城志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