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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违法征地查处不作为 国土局被责令依法履责

发布者:张祖源 律师|时间:2016-03-13|482人看过

  代理律师: 李顺师、谢瑞青律师

  查明事实: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查处郴州市城投公司、苏仙区人民政府、卜里坪街道办事处因郴江河综合治理工程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

201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至今未对申请人给予书面回复。

  另查明:2012年10月10日,郴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郴江河(环城桥—梁家湾铁路桥段)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郴发改批[2012]87号)批准郴江河(环城桥—梁家湾铁路桥段)综合治理工程立项;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郴江河风光带(环城桥—梁家湾铁路桥段)河道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和郴州市规划局《关于郴江河风光带河道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批准项目规划;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签订了征地拆迁相关的补偿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

  以上事实有《关于郴江河(环城桥—梁家湾铁路桥段)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关于郴江河风光带(环城桥—梁家湾铁路桥段)河道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查处申请书》以及邮寄快递单、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作出相应处理告知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虽经调查核实认为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不存在,但被申请人没有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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