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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蕾律师:有遗嘱却不能继承遗产?是的!|家族财富传承与规划(三)

发布者:肖志强 律师|时间:2021-09-18|179人看过

引言作为一名家事律师,每天都在处理各式各样的家庭问题,可谓看尽了人间的悲欢离合。

无论是离婚案件,还是继承案件,到最后总绕不开一个“钱”字。

原本亲近的爱人会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反目成仇,原本和睦的家族成员也会因为遗产分配而心生罅隙。

尤其是在物质生活极度丰富的今天,继承类案件也呈现出了极速增长的态势。

一方面公民个人财富从数量到内容都呈现出了极速增长的情况,即便是普通百姓也动辄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遗产。

在面对如此巨额财富的情况下,很难有人会轻易放弃。

另一方面公民个人财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既有不动产,也有动产;既有现金,也有诸如保险、基金、理财、股权等等形式的遗产。

这也让继承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复杂了很多。

一个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出现婚姻纠纷,但是每个人都会面临至少一次的继承问题。

即便一个人一辈子不婚不育,但他也有父母,因此继承问题是每个人都绕不开的话题。

如何正确的看待遗嘱、如何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如何处理好继承纠纷等等,本专题将一一为您解答。

遗嘱合法有效,为什么无法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本系列的第一期,高蕾律师跟大家苦口婆心地强调了立遗嘱的重要性高蕾:为什么我要劝你立遗嘱?|家族财富传承与规划,上一期又跟大家详细的讲解了一下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高蕾:遗嘱怎么订立才有效?|家族财富传承与规划,但是,有遗嘱就一定能按照遗嘱分得遗产吗?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说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很疑惑?我一方面跟大家说立遗嘱很重要,只有遗嘱才能保证你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下去;一方面又跟大家说,即便遗嘱合法有效,也不一定能按照遗嘱分得遗产。

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立遗嘱人用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处分的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并且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也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形式要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当然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分得遗产。

但是,现实不是电影,没有固定的剧本可以遵循,现实生活往往比电影复杂一万倍,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狗血剧情突然出现,打乱了我们的初衷。

所以,学习必要的知识,提前求助专业人士,都是我们避免掉坑的好方法。

言归正传。

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有哪些情况会导致无法按照遗嘱来分割遗产呢?一、夫妻一方在遗嘱中处分了配偶的合法财产看题目是不是有点绕,其实通俗来讲,就是父母一方立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安排的情况。

比如王先生和王太太有两个孩子,儿子王小草和女儿王小花,王先生夫妇名下有两套房产。

王太太因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

先生由于偏爱儿子,立下遗嘱将两套房产由儿子王小草继承。

王先生去世后,王小草拿着父亲的遗嘱却并不能按照父亲的安排继承两套房产。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两套房产是王先生和王太太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没有特殊因素的情况下,这两套房其中一半是王太太的遗产,另一半才是王先生的遗产。

由于王太太未留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王先生的遗嘱效力只能覆盖自己那一半遗产以及从王太太处继承来的遗产份额。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常见。

还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即虽然父母双方均健在,遗产安排也是老两口共同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传统的一家之主观念的影响,往往以父亲一人的名义订立遗嘱。

虽然遗嘱中是对父母全部的财产作出了安排,但其效力也只能覆盖到父亲个人的遗产范围。

二、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和遗赠,都是因遗嘱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点在于:如果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则为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不具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比如孙子女、外甥、侄子等,则为遗赠。

前阵子有个新闻,意思是说爷爷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子,但是由于孙子未能在法定时间内明确接受遗赠,从而未能按遗嘱获得遗产,遗产按法定继承由其父亲和叔叔们进行了分割。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都觉得很震惊,其实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由于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因此,如果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订立遗嘱将遗产留给孙辈继承,则适用关于遗赠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孙子女作为遗嘱中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但其没有在知道这一情况之后的60天之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法律上就认为其放弃了受遗赠。

涉及的相关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去处理。

实践中,这个地方最容易出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在普通大众的认知中,分不清法律上的继承人身份和现实中的继承人之间的区别,在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下,大众普遍会认为孙子女是理所当然的传承家庭财富的继承人;另一方面是对于60天的法定期限不了解,导致错过了时限。

此外,还要提醒大家,遗赠也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要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作出。

实践中出现过受遗赠人在遗嘱订立同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接受是无效的。

三、立遗嘱人生前将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进行了处分比如,赵先生和赵太太有两个儿子,赵一和赵二,赵先生夫妇名下有两套房产,房产a和房产b,为了公平对待,赵先生夫妇订立了公证遗嘱,房产a由赵一继承,房产b由赵二继承。

后来由于大孙子上学落户的问题,老赵夫妇将房产b过户给了赵一。

在老赵夫妇心里,他们认为两套房子两个孩子,一人一套房,现在将房产b给了赵一,那房产a自然就是赵二的,因此也未去修改或者重新订立遗嘱。

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 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就是典型的立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也就是说,老赵夫妇将房产b过户给赵一的行为,就代表其撤回了遗嘱中将该房产由赵二继承的内容。

由于房产b已经在被继承人生前发生了权利转移,遗嘱中关于房产b部分的内容无效;但是关于房产a的内容依然有效,赵一依然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房产a。

也就是说,两套房产都归赵一所有。

以上三种情况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遗嘱也不能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产的情况,其他还有诸如遗嘱效力被挑战、非婚生子女无亲子鉴定报告、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有其他遗嘱存在等等各种情况,我们将可以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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