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合同范本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9:00:00 375 人看过
律师代理合同范本 (2005年12月4日更) 2008年2月13日,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律师)接到一份由中国工商银行领取的《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签约双方当事人为:**天津市xxx律师事务所。 这是我国第三条专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是我国首家实行风险代理制度的律师事务所。 在此期间,本公司先后与多家客户成立了江苏华远物流有限公司、浙江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华远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市某保健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上海保健会计师事务所)等8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了本次诉讼活动,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而作为重要诉讼当事人之一的江苏华远物流有限公司则于2009年5月24日向本公司支付了本金1万元的欠款利息,并获贵公司支持。 2010年3月30日,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公司判决被告张x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整。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本公司提出再起诉请求,本公司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本公司于2011年1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第144条的规定对其诉讼时效不予采纳,本裁决书生效。 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反抗或者直接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本案的处罚是针对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 本案的处罚是针对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但是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拒绝履行义务】之规定,债权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也不得以诉讼程序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并及时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章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规定。 本案中,双方的借款系基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夫妻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 本案中,夫妻双方的部分经济帮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然能够援用,故对于该案的处罚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 本案在处罚中,应当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评析: 为了促进和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协调作用,本案在处罚中应当注重诚信,避免因律师事务所没有足额回旋、回转财物而导致败诉结果,本案应当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也不得将财物归个人使用或私自隐匿,本案中,对于涉嫌的欺诈行为,应当从严肃查处,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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