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虚假调查结果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0 17:10:00 375 人看过
律师事务所虚假调查结果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所对委托合同进行必要调查,但未得到委托合同有效的书面确认。 在委托合同履行期间,本所发现委托合同有虚假内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所)接受委托后,对委托合同的虚假情况予以严格审核并出具本次函告,经工作人员初步统计,本所已收集了全部调查取证材料及调查取证笔录,并向委托人如实提供了完整的调查结果。 本所调查取证过程中,本所未向委托人出具调查结果,亦未向被委托人提供调查结果。 因此本案不存在虚假的情形。 本所仅就上述本次调查结果与本所分析前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声明: 一,本次调查的主体是北京市律师业的从业者,依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本所调查本所调查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类型,即律师可以通过自己专门调查获知的事实来反映其所掌握的事实,这种方式能够更准确地判断事物的状态,为委托合同之债的履行打好基础。 二,本次调查的事项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税务登记、环保局罚款、劳动用工许可等。 在此基础上本所将对所有调查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交由了委托人,而且本所也将充分利用各种方便查阅的便利,为处理本次调查活动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本次调查的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要求,本法对律师事务所的查阅权限、复印权、电子数据查询权、信息技术查询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本所仅对委托合同签订机构、调查事项、调查目的等进行简单说明,并未针对委托合同履行的情形进行披露。 本次调查的事项只有在双方签署了调查结束书之后才归于结束,本所不再赘述有关于调查的其他文件或事项的相关内容。 本法所指控的调查目的,不影响本次调查结果的成立。 本所同意将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的调查事项通知委托人,委派律师进行必要调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愿意或者无视客观情况的,本所不同意原本制作调查结论报导,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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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萍律师 邵阳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法学会会员,邵阳市律师协会工会联合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以来获得当事人的好评无数。尤为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