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事律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或者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决定书后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9 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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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刑事律师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或者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决定书后
一、广西刑事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接受审查起诉后或者检察院提出不起诉决定书后,应当将有关材料交给负责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监督暂行条例》)又进一步明确了不起诉两字。 根据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系统内部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由于没有办案人员把关,办案程序极易被遗漏,导致办案质量差,甚至因办案不力产生腐败等问题。 因此,我们要求更加严格地控制不起诉的发生。
1.不起诉是检察院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为保障侦查质量,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一项重要要求,即不使用自己的专门设备,只用本单位专门管辖的侦查机关的手段收集证据,而且必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2.对于公检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要求公安机关对案件全面调查并做出决定,但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够多,或者证据不足,也可酌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这就要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及时纠正错宾,切忌随意变换侦查人员或侦查人员职务。
3.对于有些单位和个人,在侦查阶段虽然没有办案人员的协助,但却能通风报信、及时提供证据,甚至还有不少人员利用这一方面的便利逃避侦查,从而逃避侦查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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