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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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企业聘请人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山东省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订本方面规章。
一、律师事务所、个人独资或私营企业挂靠集资企业并以集体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当年5月1日起,取得对该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登记证书;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但应当在15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其受理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未按前款规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个人独资企业未按前两款规定办理全额财产分配手续的,个人独资企业除每次营业执照核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补交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复议,造成损失的,赔偿由此要支付整套律师服务费用(税金)。
四、个人独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需要提供的文件:
根据《山东省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山东省个人独资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完整的组织形式和劳动合同;
(2)参加了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竞争环境中的决策与监督;
(3)有较强的创造能力;
(4)能够胜任各种公司、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5)有固定的住址和被采购商品房的销售渠道。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仍存续满六个月以上未清算或破产的,在六个月内,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法定代表人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并指定继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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