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运输条例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7 0:10:00
375 人看过
外贸运输条例
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南路证券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浙江省绍兴市金融工作座谈会纪要》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促进和落实走出去国内外通行的政策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浙商企业、改革开放新势力和大宗商品生产国际化趋势,结合我国优惠政策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我省对外经贸往来活动的管理,推进浙商企业与外资、外资、多边贸易便利化的深入联系,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外贸运输由分拣专用车道变更至跨境运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专递装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输法》)相关规定采取临时保密措施。 临时保密措施应当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解除;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予延长。 临时保密措施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天未解除或者逾期不予补充完毕的,报请本省级机关批准。
第四条外贸运输主体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外贸许可证和承揽执照。
外贸运输是指从事国际贸易和涉外仲裁活动的公司、企业、个体户等组织在与自然人或法人建立外贸关系的基础上,将与该项目有关的经常性业务活动。
第五条外贸运输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一是有外贸许可证或者承揽执照,且拥有较高的自信心,能胜任外贸运输;二是有外贸运输从业经验,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辩能力,能协调处理各种纠纷,能团队合作。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