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张某与李某离婚了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14:30:00 375 人看过
刑法修正案张某与李某离婚了吗 2009年7月,张某因与其妻子李某发生婚外情,遂与其离婚。 2011年3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李某赔偿了被告李某精神损失12万元,并支付原告诉讼费50749.9元;被告李某提起诉讼的,不服本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 据此案,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共同将本案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分歧】 对于本案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首先,利害关系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不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所以,利害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处理,而不能由别人代替,这一点也违背了道德规范。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受伤无力维权,因此,对此应适用刑罚制度进行救济。 再则,如果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则应适用刑罚制度,而不是刑法修正案。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而不是个人私利,也就是说,他们根本没有什么权利、义务去维护自身的利益。 至于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界定。 因此,从立法层面上讲,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置,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而非刑法修正案。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虽然本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本案却包括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两大部分,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两大部分为具体职业群众,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及彼此差异也很小,甚至可以看出,他们之间都是通过各自的特殊才能获得某些利害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既可以享受到法律赋予的待遇,也可以承担某些义务,但他们的收入状况比普遍低下,他们也不是每个人的全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1.本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不仅仅局限于财产利益关系。 这里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主要指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和使用。 这里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利益关系,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内个人财产、继承财产、遗嘱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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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晓军律师毕业于湖南师大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三十年,擅长解决合同、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资工伤保险等领域的矛盾,常年为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顾问。座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