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3 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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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一、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1)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与本案无关。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按违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凡属本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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