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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罪与罚

发布者:郑贴侨 律师|时间:2022-04-22|103人看过

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特别是假保单、假赔案、假机构等多种形式的保险欺诈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益,对合法保险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了冲击。

保险欺诈已成为保险行业的一个“毒瘤”,对其进行打击十分有必要。

现在我们通过讲述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展示带大家了解保险诈骗罪的罪与罚。

//一、定义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反保险欺诈指引》中,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

本罪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

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如果实施了符合本罪的犯罪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则仅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3、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为单位也可成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案例:2005年1月至2006年 5月间,南京某汽车4S店服务总监贺某、服务经理赵某某、服务经理接某某以该4S店名义分别伙同车主宋某某、朱某某和朱某某之子、陈某伪造3起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金共计91688元,并将该款抵做汽车维修费用划入4S店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汽车4S店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朱某某、朱某某之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4S店贺某、赵某某、接某某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此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表明行为人不具有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1、因过失而虚构保险标的的。

如不知保险标的不合格而以合格标的保险,或因对保险标的价值计算错误而逾额保险;

2、对保险事故发生原因认识错误而错报或对损失计算错误而夸大的;

3、误认为发生保险事故的。

如保险财产被人借走,行为人因忘记而以为丢失因而进行索赔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

5、投保人、受益人因过失行为或意外行为而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四)犯罪客观方面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符合保险条款的保险事故,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案例一:(虚构事实)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4月,戚某某先后分别伙同扬州某卫生院4名工作人员王某、孟某某、李某某、杨某以及王某某、倪某某、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交通事故或夸大交通事故被害人伤情,伪造病案、虚假医疗费收据等索赔资料骗取保险赔偿金,共计作案6起,诈骗104000余元。

判决结果: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主犯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

案例二:(冒名顶替)2008年2月某日晚9时许,许某某酒后驾车撞到某临时牌号轿车,致前车车主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许某某在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情况下,为骗取保险金,让其表弟李某冒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对此次事故定损19余万元。

许某某、李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保险公司及时发现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行为人编造发生事故的虚假原因以骗取保险金,如将个人过错行为引致的事故故意声称是天灾、意外等原因所致;或者虽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但行为人伪造证据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扩大受益金额的,都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

案例一:(编造事故的虚假原因)2012年4月19日凌晨,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下坡时发生倾覆。

事故发生时该车的车辆保险处于脱保状态,为获得保险理赔款,吴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办理了事故车的车辆保险,该保险于次日生效。

吴某某于2012年4月22日就4月19日凌晨发生的倾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获得保险理赔。

同年6月骗取保险金82650元。

判决结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吴某某系自首,且已退还所骗取的保险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

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夸大损失程度)2009年1月15日,龚某某驾驶电瓶车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龚某某肋骨骨折。

在龚某某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钱某某准备起诉张某某时,被告得知可以通过夸大伤情评到伤残等级,这样可多得保险理赔款,龚某某遂委托钱某某办理相关事宜。

钱某某为得到风险代理费,请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伪造了龚某某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病情诊断证明书,后与龚某某携带伪造的病历资料,到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获得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骗取了法院民事调解书,继而骗得保险金49580元。

判决结果:南通海门市人民法院判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因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判处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谎称投保的机动车在火灾中完全焚毁而骗取保险金,实际已及时转移车辆未受损的情况。

案例: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间,某汽车修理厂投资人李某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利用自有车辆、借用的车辆或其他车主送修、保养的车辆,虚构未发生的车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作案94次,利用被保险人的身份或指使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累计骗取保险金147余万元。

判决结果:原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四千元;其他19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犯罪工具奔驰S320轿车一辆,予以没收。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造成使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在该类诈骗活动中会常常触犯其他罪名,如故意放火烧毁车辆并谎称是他人放火而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了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触犯了放火罪,属于牵连犯。

案例: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

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薛某某、郑某某减轻处罚,对尹某某从轻处罚,对三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案例:2008年3月至6月间,舒某为骗取保险金,先后在十余家保险公司,以本人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金额达1000余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8年10月16日,舒某买来排骨,在剁排骨时故意将自己左食指近节指端剁断,经鉴定属七级伤残。

依据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该伤残给付保险金比例为10%。

其后,舒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因案发而未得逞。

判决结果: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舒某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1998.11.27〔1998〕高检研发第 20号)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

////五、3类常见保险诈骗险种的主要欺诈手段

(一)货运险

1、先出险后投保。

如被保险人为了减少保费支出,投机心理作祟,对商品车等价值较高的货物选择性投保,出险后为获取保险赔偿补办投保手续。

2、隐瞒事故责任。

一些被保险人为降低运输成本,将大型设备转包给无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安装运输,发生责任事故后故意隐瞒事故原因,提供伪造的索赔证明材料,企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

3、虚报事故损失。

如在某贸易公司涉嫌集装箱短量欺诈案中,国外收货方在过磅时发现钢管短量23万公斤,国内贸易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26万美元。

后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发货方存在装箱时人为短量问题。

4、同一事故重复索赔。

此类案件多发于出口货运险领域,在出口货物发生货差货损后,一些CIF下的国外买家隐瞒已获得国内出口商赔偿或者机械设备已由出口商修复的事实,仍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损失。

5、故意制造事故。

如某货主为盘活资金,事先将积压贬值商品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后伙同承运人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造成货物起火全损。

(二)健康险

1、编造未曾发生的事故。

如未发生疾病,通过伪造病理报告、医疗票据、病历资料等骗取保险金,以及假住院、冒名顶替就诊或住院等。

其中,冒名顶替的欺诈行为多发于团体医疗保险。

2、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如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疾病谎称新发生疾病、美容或视力矫正等谎称疾病、疾病就诊谎称意外医疗、隐瞒酒后或无证驾驶、先天性疾病谎称其它疾病等。

3、先出险后投保。

如篡改出险日期、匿名就诊后实名入院治疗、重大疾病确诊后重入他院、追溯保单生效日等。

4、夸大损失程度。

如捏造疾病实为健康体检、虚增医疗费金额、轻病久住、小病大治等。

5、带病投保。

此为健康险领域最为常见的欺诈表现形式,投保人确诊为重大疾病或门诊检查出有疾病时方投保,以减轻就医负担。

(三)车险

1、内外勾结的方式进行,表现为欺诈者串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医生、律师、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通过伪造、变造相关证明进行欺诈。

(1)倒签单,即发生保险事故后,将投保日期前移,或将出险日期后移至保险期间内;

(2)虚开证明。

欺诈者串通医疗机构、交警、司法鉴定部门等开具虚假证明,夸大事故损失或者将医疗费开具到被保险人名下冒名顶替;

(3)偷换证据。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伙同投保人偷换证据,使保险公司作出超过实际损失程度的赔付。

2、保单持有人欺诈。

(1)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如醉驾、酒驾、非驾。

(2)谎称和虚构保险事故。

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车主通过二次制造假现场,谎称或编造事故经过骗取赔款。

(3)故意发生保险事故。

以老旧车型发生故意碰撞,达到更换新配件的目的。

(4)有目的重复投保。

多发生在非车财产险领域,重复对保险标的投保,蓄意出险后伪造多份理赔资料进行索赔。

(5)恶意造势、恶意诉讼以达到赔付目的。

当事人故意不提供资料,导致保险公司延误查勘和调查时机,再通过媒体等制造舆论压力或向监管部门投诉,给保险公司施压进行恶意索赔。

3、中介欺诈。

一些欺诈者伙同保险中介机构及销售人员或当事人,对已经出险的未保险车辆,用同款车辆冒充标的车通过验车投保,投保后再伪造虚假事故现场骗取保险赔偿金;有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与客户共谋,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实施倒签单,进行索赔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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