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红辉 律师|时间:2022-01-21|81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原告宁鹏于2011年4月1日到被告沈阳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工作。
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12月22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月9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内踝骨折,出院医嘱记载原告出院后全休一个月。
被告没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2021年3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次日被告签收。
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698.17元,2020年平均应发工资为6088.54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079.57元。
原告曾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工伤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失业金。
但原告不服判决结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二、案件评析:
(一)如何计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沈阳鸿业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原告应支付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应自2011年4月起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9年11个月,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079.57元,故本院支持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79.57元×10个月=60795.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二)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月9日医院治疗,医嘱记载出院后全休一个月,故原告应享受停工留薪期为44天。
原告因工作而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在单位应按月支付。
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2698.17元,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2698.17元/月÷21.75天×44=5458.37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如何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来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应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伤残补助金。
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四)如何计算失业金?
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案中,被告未依法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伤待遇,属于非因原告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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