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 1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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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有错误的申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改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十一条对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行政案件和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提出抗诉的,检察长批准后,应当制作抗诉书,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检察院备案;必要时,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资料报送上一级人检察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接受审查起诉后至开庭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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