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搜集整理资料来源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9 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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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审查起诉,也可以指定其他合格的律师承办。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批准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没有逮捕必须经过批准的,对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也可以撤回案件。
这里说明,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足够时间和精力继续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且希望从侦查阶段获取更多有关的线索、物证、书籍等原因而决意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只能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侦查程序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已经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管辖范围,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百五十条:在侦查期间认真遵守法庭纪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其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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