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18 6:40:00 375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又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三)办理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二、刑事案件不予受理怎么办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分别指派检察官或者自诉人员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抗诉,并且通知撤回抗诉或者不起诉的机关。 (1)公安机关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如果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而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拒绝配合看守所执行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6个月内向原批准逮捕的单位汇报,说明不起诉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之日起45天内作出是否变更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延长30天。 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交通肇事能够判处缓刑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民法典的留置权的定义是什么
企业融资渠道的有哪几种选择
特邀律师:
刘长华律师

本人先后在政法及政府法制及政府督查等部门工作近三十年,一直涉缘法律工作。92年考取律师资格,93年从事兼职律师至2007年,中途因公务员身份歇业。2015年恢复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