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8 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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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年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依照党的最新通则规定以审判管辖权异议裁决制度为主体,对案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听证。
为确保本案正式立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情况及具体步骤通知如下:
一、在立案阶段,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提前15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庭前准备;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案件。
二、案件受理后至宣告判决前,由上级人民法院报送移送案件的机关名单并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抄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在开庭之前,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拘传、取保候审通知书,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直接来找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等司法机关。
四、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脱逃的,不影响其他案件继续审理。
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是2个月,即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半个月。
六、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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