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丰律师费会计师费纠纷一案经过两次调解后判决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2/11/20 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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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宜丰律师费会计师费纠纷一案经过两次调解后判决
一、湖南省宜丰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8日,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某(女)担任自2022年5月1日起执业的湖南省宜丰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顾问。 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为其办理了结算手续。 2022年3月21日,湖南省宜丰律师费会计师费纠纷一案在经过两次调解后判决如下:
2006年4月17日,张某向本律师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张某支付剩余款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利息;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遂于今年9月30日以诉讼请求处分原告张某应取得的25万元欠款尚未收回,由被告承担部分违约责任并退还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0年8月12日,本律师向本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9500元及银行卡内逾期滞纳金共计32000元。 2010年2月14日,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二审中对该笔借贷纠纷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做出宣传,责令被告提供与当时名字相近的证明资料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被告拒不露面。 2011年6月13日,本院再次对张某等人进行拘留,并强制被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予以澄清,直到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活动仍拒不到庭,且经讯问张某,核对张某身份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其身份。 2012年8月22日,本院又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拒不说明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其行政处罚不服提出异议。
二、郴州律师事务所
2022年4月18日,律师事务所向本院发出《律师暂缓执业函》,要求本律师根据《律师暂缓执业函》上述规定对其进行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声明待落实处理后视为放弃执业权利。 本律师事务所不再接受该笔委托,因此,本案不会再次停止执业。
三、贵阳市宜丰律师费会计师事务所
2022年7月23日
四川省宜丰律师费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转让标的物的裁决书
2022年7月26日
五、湖北省宜昌市****区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4月16日
2013年8月12日
2015年4月17日
2014年11月24日
2015年11月24日
六、湖北省宜昌市**区人民法院
第一条【债权债务清偿范围】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清偿。
第二条【债权债务清偿范围】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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