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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专业律师解析:夫妻一方擅自赠与房屋,法院判决无效案例

发布者:郑和希 律师|时间:2022-07-11|71人看过

简要案情一名先生未经老伴同意,以1元房款出售房屋给孙子,该院判无效。法院介绍,梁老太和蔡先生系夫妻,蔡小某是他们的孙子。2002年,蔡先生购买了某房并将房屋登记至蔡先生个人名下。2017年9月,蔡先生与蔡小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房款总额为1元,随后将该房屋登记至蔡小某名下。?起诉梁老太得知此事后认为,当初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蔡先生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蔡先生和蔡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蔡小某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蔡先生名下。蔡先生和蔡小某认为,蔡先生是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蔡小某,且蔡先生在赠与房屋之前已同梁老太商量过。?裁判分析过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蔡先生个人名下,但该房屋购于梁老太和蔡先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梁老太和蔡先生明确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对涉讼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现蔡先生并无证据证明梁老太对其转让行为曾表示同意或作出追认,且蔡先生将涉讼房屋仅以1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蔡小某,其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蔡小某与蔡先生均确认涉讼房屋的转让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蔡先生未经梁老太的同意将涉讼房屋赠与蔡小某并转移过户登记至蔡小某名下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判决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先生与蔡小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蔡小某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先生名下。判后,蔡小某不服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析案说法法院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表明,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可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日常支出生活水电费、购买生活用品等,可自行决定;但对于处分家庭重大财产,譬如巨额存款、房屋等,则需经过平等协商后再确定。本案中,蔡先生未经老伴梁老太同意,私自处分属于二人共有的房产,损害了梁老太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非基于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效行为。关于我们北京房产律师网是由赵云涛律师(138 1013 5536)组建的一支专业为全国范围内客户提供房产类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成员全部专精于房产案件处理,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从业二十余年。我们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房产事务法律咨询、房产合同起草、房产原有合同的补充、修订、完善,房产纠纷解决(仲裁或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我们团队成员在相关类型案件的处理上均有丰富经验,多年来我们也一直秉承着严谨、高效的理念服务于客户,并努力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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