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细梅 律师|时间:2019-09-24|207人看过
近日有报道,河北省某市杨法官在家工作期间猝死,其家属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人社局不予认定。后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做出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此前,海南一高中老师在家通宵批改作业,过劳致死,案件几经波折,最高法最终裁决,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员工回家加班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回家加班工作期间,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就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继续工作,如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工伤,这样符合工伤认定的立法目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则强调“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样,在家是否在完成岗位职责就很重要了。
3.最重要的是,要能举证证明在家或其他场所在完成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才能视为工伤。
律师认为,应本着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职工的原则做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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