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细梅 律师|时间:2019-09-25|32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年利率24%以内合法;24-36%之间的如果已经履行,不能要回;年利率36%以上部分违法,履行了也要退回。
2018年最高院再次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强调,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的红线,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各种名目的费用累加不能超过法定利率,否则就是违法约定,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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