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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被网络暴力重点群体救助保护

发布者:谢治国 律师|时间:2022-05-27|3人看过

2022年4月26日,中央网信办部署治理网络暴力。清朗?网络暴力专项治理行动开始以来,主要聚焦网络暴力易发多发、社会影响力大的18家网站平台,包括新浪微博、抖音、百度贴吧、知乎等,通过建立完善监测识别、实时保护、干预处置、溯源追责、宣传曝光等措施,进行全链条治理。

本次会议中,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以下五点措施:一是建立健全识别预警机制,进一步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强化行为识别和舆情发现,及时预警网络暴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当事人实时保护机制,调整私信功能规则,及时过滤“网暴”内容,强化“一键防护”等应急保护措施,建立快速取证和举报通道,加大弹窗提醒警示力度,加强重点群体救助保护。三是严防网络暴力信息传播扩散,以社交、直播、短视频、搜索引擎、新闻资讯和榜单、话题、群组、推荐、弹窗等环节为重点,及时清理处置涉及网络暴力的评论、弹幕等内容。四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账号、机构和网站平台处置处罚力度,针对首发、多发、煽动和跟风发布等不同情形,分类处置网络暴力相关账号,连带处置违规账号背后MCN机构,严肃问责处罚失职失责网站平台,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五是强化警示曝光和正向引导,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处置情况,推动权威机构和专业人士友善评论、理性发声。

女子下楼取快递被捏造成出轨,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次、话题讨论5.8万人次(202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该案子由自诉转为公诉,入选本次指导案例),寻亲男孩刘学洲不堪网暴结束生命,再到女子打赏外卖小哥遭网暴后轻生。众口铄金,积毁销骨,杀人于无形。网络暴力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危害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它像是一双无形的手,像一张巨大的网,笼罩在网络中。

2022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参会代表李东生就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提出了三个建议。首先,国家要完善相关制止网络暴力的立法。他认为网络暴力近年来发展越来越严重,但相关的立法,还有亟需完善的地方。其次,他建议要加大对网络暴力制造者的惩罚的力度。比如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事件,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的话,就比当事人个人去维权的力度更大,而且利用公权力对一些重大的网络暴力这个事件提出公诉和惩罚,也能够发挥警戒的作用。”最后,他建议要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平台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管理,一旦发现网络暴力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缩小这个行为的影响。

相关规定

关于针对在网络中使用不正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相关法律规定:

一、《刑法》第246条诽谤罪,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现象屡有发生。广大网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防止网络暴力侵害,共同抵制网络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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