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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位莫名变电梯,该如何获赔

发布者:戚曙光 律师|时间:2022-05-16|16人看过

私家车位莫名变电梯,该如何获赔

案情概要:

王某以30万元从甲公司购买了某小区的地下停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车。某日王某因工作出差,一个月后王某归来想将车停放在该小区,却发现自己的车位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一部电梯。原来在王某出差期间甲公司经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小区以260万元建设观光电梯,该电梯的入梯口占用了王某的的停车位。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同意为王某置换一处更好的车位,王某不同意,坚决要求甲公司拆除该电梯并赔偿其损失。王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说法:

甲公司以260万元在小区车位上建设观光电梯的行为是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并且也符合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于公合法合情合理,但于私,其确实损害了王某对于车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构成了对王某权利的侵害,应当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责任方式虽然包括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但是王某要求拆除观光电梯的请求并不能实现。王某的权利固然应当得到保护,但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所以王某的权利是有保护限度的,应当受到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限制。考虑到甲公司建造观光电梯花费260万元,相较于王某30万元的车位明显价值更大,电梯已经修成,拆除甲公司将面临巨额损失,且电梯的修成更加符合小区内大部分人的利益,如果王某坚持要求拆除电梯,则构成权利的滥用,超出了民法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那王某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其实甲公司提出为王某置换更好的车位是一种非常好的赔偿方式,置换车位属于代物清偿的一种,同时,王某也可主张甲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使王某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207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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