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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份额也不能撼动的房产

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2|1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刘勇和周容是一对老夫妻,刘柯是二老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刘勇和周容商量着想把现在住着的旧房子卖了,买一套带电梯的新房子,两位老人年纪大了腿脚都不利索了,现在每天爬楼梯很不方便。二老很快选好了新房子,但是旧房子卖了100万,新房子120万,不够支付购买新房子的钱。刘柯已经工作几年,手里正好有20多万的积蓄,她愿意出一份力,为了父母安度老年。刘柯的做法也感动了两位老人,其实二老只有这一个女儿,所有的财产到最后也都是独生女刘柯的,所以三人商量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刘柯占该房产90%份额,两位老人各占5%份额,以便日后刘柯继承这套房子时能少交些税赋。

2014年5月,该房屋交付使用。两位老人和刘柯一起住在该房屋内。同年8月,三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载明该房屋权利人为刘勇、周容、刘柯,按份共有。

2015年,刘柯在网上认识了王强,刘柯很快就沉浸在王强的甜言蜜语中无法自拔,与王强坠入爱河。2015年底,刘勇和周容决定见见王强,看王强是否是一个值得托付终生的人。二老见到王强后,觉得这个人很不靠谱,但无奈刘柯非王强不嫁。刘柯和王强商量着结婚,可惜王强没有房子,王强教唆刘柯把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占为己有,正好作为婚房使用。就这样,被鬼迷心窍的刘柯将父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判决该房屋中属于二老的10%的房屋产权部分分割归自己所有,补偿给二老2.8万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柯的诉请吗?

 

律师点评:

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看,刘柯占该房屋份额90%,已超过法定的三分之二份额,有权决定本案讼争房屋的处分。

本案中,刘勇、周容与刘柯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从购房的相关证据看,大部分房款由刘勇、周容出资,刘勇、周容购房时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刘柯名下,具有赠与性质,系父母疼爱子女的具体表现。刘勇、周容无其他房屋居住,上述房屋是其唯一可行使居住权的场所,二老为安度晚年生活,有权居住。且基于刘勇、周容与刘柯间的父母子女特殊关系,从赡养关系上刘柯亦应支持二老居住在该房屋。

综上,刘柯的诉讼请求从法律上、道义上均不能成立。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法院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驳回了刘柯的诉讼请求。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的规定不予支持。

“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亲子之爱是人世间最真诚、最深厚、最持久的爱,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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