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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可以继承遗产吗?

发布者:仇雷 律师|时间:2020-11-12|208人看过

案情简介:

黄飞与被继承人陈勇是好朋友,更是一对忘年之交。陈勇一辈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黄飞多年来一直陪伴陈勇,对他照顾有加。2010年10月21日,陈勇的身体渐渐变的很差,陈勇不想在麻烦黄飞照顾自己,就要求黄飞将自己送到养老院。黄飞将陈勇送到养老院后,相关费用还都是由陈勇本人的工资收入缴纳。2010年10月27日,黄飞与陈勇在养老院签订《委托书》,载明“本人因年老独身无子女,生活不方便。随着年龄的增长,考虑今后的养老问题,特委托朋友黄飞作为我的监护人负责我的生活事宜:包括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缴纳养老费用和后事安排。”2012年10月21日,陈勇因心脏骤停死亡,黄飞为老人办理了丧葬后事。陈勇未婚无子女,亦无法定继承人。2014年10月28日,黄飞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由自己继承陈勇应享受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

 

那么,黄飞有权继承陈勇的遗产吗?

 

律师点评:

《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陈勇退休前、后都有固定的收入及医疗保险,具备负担自身生活和医疗的经济基础,黄飞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陈勇尽到了赡养或扶养义务,因此判决驳回黄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飞并不是陈勇的法定继承人,双方也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黄飞不能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继承陈勇的遗产。但二审法院查明,黄飞作为陈勇的朋友,对其照顾较多,不仅在生活起居上进行了照料,在精神上也对陈勇进行了慰藉,在其身故后也承担了丧葬的义务。虽然陈勇有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生前在养老院的费用大部分由自己负担,但对老年人的扶养并不仅限于财物的供养、劳务的扶助,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与抚慰,黄飞作为独居老人陈勇的多年朋友,对其生活起居的帮扶及精神的慰藉应视为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于是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改判陈勇的老职工住房补贴约52070元由黄飞继承。

本案中,黄飞作为陈勇老人的朋友,不仅多年以来对老人的生活起居照顾有加,并且能时常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让陈勇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仍能安享晚年,实属难得。二审裁判认为,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寡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生活的照料及独居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值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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