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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词

发布者:于启鲁 律师|时间:2021-10-27|1182人看过

***人民法院: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三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数次会见被告人以及反复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对本案有深刻地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及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书中列明张三的涉案金额有异议,不予认可。

一、公诉机关认定张三的涉案金额不准确,涉案金额未进行区分公司营业收入和个人收入。

辩护人通过仔细反复查阅卷宗,发现公诉机关对张三涉案金额认定组成包括两部分,一是张三推广营业收入与支付之间的差额,二是业务员个人返点收入。对于个人返点收入部分涉案金额,在下文中论述,本文主要论述,是否应将推广营业收入与支付之间的差额,作为张三的涉案金额。

辩护人认为,不应将推广营业收入与支付之间的差额作为涉案金额。刑事诉讼涉及自由财产,关乎生杀予夺,定罪量刑必须慎之再慎,凡存在疑问之事实,必不应得到法庭之确认,凡不符合法律之证据,自当排除于法庭之外。首先,推广营业收入与支付不属于张三个人收入,应属于公司营业收入,公司涉案金额。数位公司员工在询问笔录中对此也予以证实,客户可以选择给个人或者公司打款,因此张三是在公司统一指派下,将个人账户提供给客户,个人账户的收支属于公司行为,职务行为。其次,张三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收支情况,本身只是一个间接证据、片面证据,只能作为一种补强证据,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如果认定上述金额为张三的涉案金额,则应该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是本案通过两次补充侦查,均未提供上述证据,有且只有银行转账记录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上述金额为张三的涉案金额,应该予以扣减。最后,将公司营业收入与支出之间差额认定为张三涉案金额,必定影响对张三的定罪量刑,加重对张三的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严格审查、区分每个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该对张三推广营业收入与支付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扣减。            

二、公诉机关认定张三涉案金额过高,未参考张三收入的实际情况,认定的个人返点收入涉案金额过高,应该予以扣减。

虽然在会计鉴定报告结论中,张三收到个人返点高达六十万左右,但张三实际收入不高,实际收入应当减少一半。根据2020年7月9日13时45分至17时20分李四询问笔录显示,问“公司资质谁找的”答“是公司老板找的”问“这个资质只有你和张三能用吗”答“是,只有我们俩能用,别人不能用······” ,以及2020年7月26日14时30分至7月26日17日30分张三笔录显示,答“我们用的资质是常州市金坛区日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点公司,这个是公司找的资质代理,公司给我和李四用的··· ,”能够充分证实,二人共同维护同一客户。

且在2021年1月22日16时26分至16时47分,李四的询问笔录中,问“张三名下有你的业务吗?”答“有我的,因为我和张三有一个共同的大客户,我和张三一起做他的贷款广告业务,而且他是一个大客户,开的户和充值的金额很多,在公司账目上我们没有分清楚,应该大部分记到张三名下了,有一小部门记到我名下,这个客户的利润是我和张三一人一半平分的。所以他账目下有我的业务,我名下有他的业务”。2021年1月22日14时43分至2021年15时05分,张三的询问笔录问“你能分清楚这里面有多少李四的吗?”,答“······我和他大概每人一半,贷款中的一半是我的,一半是李四的”。二人再次证实,双方对于贷款类收入应该予以分均分割,且公诉机关可核查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转账记录,也可以予以证实。所以公诉机关认定的张三个人返点收入不准确。

综上所述,对于张三个人返点收入的涉案金额应据实予以扣减。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及不良记录,社会危害性小,敬请法庭适当参考。

被告人张三文化水平低,系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直良好,无犯罪记录。且被告人女儿刚出生一个月,亟需照顾,家中父母身体患病长年累月吃药。希望法庭考虑张三个人的困难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拯救这个缺少依靠的家庭,望法庭对此情节给予考虑。

四、张三仅为公司一名普通员工,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定的张三涉案金额不准确,应该对张三涉案金予以扣减,且张三系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望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给张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高征  律师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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