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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职工,争取不予起诉的几个辩护方向

发布者:夏明敏 律师|时间:2022-02-22|544人看过

总的辩护方向上,嫌疑人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没有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

1.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通过正规的渠道入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薪资方面,底薪、提成、奖金、福利待遇都处于行业收入的合理范围。因此客观方面没有事实犯罪的法律行为。

2.如果是向特定对象,如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吸收存款,不满足非吸特点的客观层面,犯罪客体属于社会性,犯罪行为具有公开性。

3.收益方面,基于民间借贷利率国家法律规定红线24%,公司宣传的理财投资收益明显低于这个利率水平,不存在严重的利诱性。

4.在共同犯罪意义上,本人没有主动实施,而是经过培训被教唆进行,存在一定的对实际公司经营内容尚不知情的问题,并且,在发现违法后,积极退赔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认罪认罚,意识到了社会的严重危害性。

5.主观上,嫌疑人没有对公司的存续经营内容有深入的了解,离职时也是因为家庭原因,或因职业发展的,考量不存在知情不报、瞒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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