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11 14:32:20 15 人看过
【导语】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和创新成果的保护,也考验着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本文将带您走进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了解其中的争议焦点

【导语】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专利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和创新成果的保护,也考验着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谨性。本文将带您走进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件,了解其中的争议焦点和法律裁决过程,感受法律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2023 年,陈某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某木业有限公司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陈某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在一审提交的公证书,其中显示某木业公司店铺内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有交易成功 16 件及累计评论 43 件的记录,他认为这足以证明该公司存在销售行为,但一审、二审判决却认定不存在销售行为。此外,陈某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收集淘宝网上销售数据未被准许,且未收到书面告知或说明理由。同时,他认为一审、二审判决的赔偿金额 3000 元过低。某木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法定代表人为赖某。


【判决书】

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
法定代表人:赖某。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木业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浙民终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申请再审称:(一)根据陈某在一审中提交的(2020)浙杭之证字第14246号公证书,某木业公司店铺内的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明确记载交易成功16件、累计评论43件,足以证明某木业公司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某木业公司不存在销售行为,系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二)陈某向二审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以调查收集某木业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据,但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也没有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办法》的规定书面告知或说明理由,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三)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某木业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3000元明显过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综上,陈某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争议焦点问题是:某木业公司是否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以及二审法院不予准许陈某的调查令申请是否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首先,根据一审、二审查明,陈某在本案一审程序中提交的涉案公证书显示,某木业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公证书记载的某木业公司店铺相关链接上的交易成功及累计评论数据对应多款外观不同的商品,仅凭公证书记载不足以认定某木业公司存在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陈某与此有关的再审主张缺乏证据支持。其次,针对某木业公司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的维权合理费用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木业公司赔偿数额为3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陈某应承担证明某木业公司存在实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初步举证义务,在其未完成应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陈某有关调查收集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据的申请,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未按照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处理调查令申请事项的情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述评。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确定了三个争议焦点:某木业公司是否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原审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二审法院对调查令申请的处理是否合法。经审查,公证书虽显示有交易和评论数据,但对应多款商品,不能认定存在实际销售行为,陈某相关再审主张缺乏证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赔偿 3000 元并无不当。陈某应承担初步举证义务,在其未完成时,二审法院不批准调查令申请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关于二审法院是否按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处理调查令申请事项不在再审审查范围。最终,陈某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体现了法律在判定专利纠纷案件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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